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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 ]172号 2001年12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局: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其中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广告起到活跃市场、促进销售、塑造品牌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等突出问题。如有的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甚至还没有开工,开发企业就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发布销售广告;有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具备出售的基本条件也发布广告;有的广告承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出现货不对板的投诉;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制止虚假房地产广告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县建设、房管、工商和宣传部门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建设、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房地产虚假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预售虚假广告。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的监督,要求报刊、电台、电视台不予刊登和播放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广告。共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
  2、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3、违章建设的房屋;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5、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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