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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10月15日 深财监〔2001〕10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调整我市1996年度农业税价格的通知》(深财农〔1996〕23号)等36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转发《关于企业支付各项违章罚款、收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费用的函》的通知 (深财企字〔1981〕第04号)
  2.有关区、县及市属各主管部门财政支出问题的通知(深财字〔1985〕35号)
  3.关于核定国营商业企业业务活动费的通知(深财企字〔1985〕第69号)
  4.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审批的补充规定((86)深财外字第28号)
  5.对《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意见((87)深财外字第9号)
  6.关于出口产品退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企字〔1987〕第035号)
  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规定(深财企字〔1988〕第035号)
  8.关于调整国营企业业务活动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深财企字〔1988〕第052号)
  9.关于调整专项资金借款占用费率的通知(深财企字〔1988〕第060号)
  10.深圳特区国营企业住房改革财务、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深财企字〔1988〕第060号)
  11.关于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一般劳务服务收入界限的通知((89)深财汇字第02号)
  12.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后帐目处理的通知((89)深财(综)字第 04号)
  13.关于调整企财专项资金借款占用费率的通知(深财企字〔1989〕第04号)
  14.关于深圳市国营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深财企字〔1989〕第15号)
  15.关于重申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分配使用问题的规定(深财企字〔1989〕第23号)
  16.关于严格控制国营企业业务活动费开支的联合通知(深财企字〔1989〕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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