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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17日 深监发〔2001〕19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监察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由于有些文件的内容和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有些已经有新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等原因,决定废止《深圳市行政监察规章制订程序暂行规定》(深监发〔1990〕18)等5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深圳市行政监察规章制订程序暂行规定(深监发〔1990〕18号)
  2.关于协助内地调查人员查询银行帐号的暂行规定(深监发〔199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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