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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采用统一的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明码标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应当采用统一的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标明服务等级、服务(含代办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 (标价的方式)
  房地产经营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除统一规定外,可采用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签等方式。
  第九条 (标价有效期限)
  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有效时段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价格的标价应当标明有效时段。必要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规定最低有效期限。
  现场交易或广告媒体在同一有效时段内的标价应一致。
  经营者应当保留各个时段的标价记录和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条 (标价的法律效力)
  标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实际相符。
  买卖房屋标价的内容以及买卖双方确定的价格应作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捏造涨价信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的监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的明码标价管理、监督、检查。
  对买卖、有偿转让和租赁房屋价格的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第十二条 (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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