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商[2001]044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明码标价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买卖、有偿转让、租赁房屋和提供服务按本细则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买卖房屋的明码标价)
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应当明码标价,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
前款所称的一房一价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的房屋按室号逐一明码标价,标明包括地址或楼盘室号、暂测的或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计价单位、总价以及可否议价、有效时段等。经营者应当说明其它事宜的,另加备注。
前款所称的基价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确定的基准价(标价内容同前款);增减幅度是指由于房屋层次不同、朝向差异等以基价为基础相应增减的差价额或差价率。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明码标价)
租赁房屋应标明小区名称、地段或地址、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房型、计价单位、租赁价格、设施配套情况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