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 深计[2001]616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暂行规定》等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2.深圳市投资许可证审批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3.深圳市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管理规定(1994年5月前颁发文件)
4.深圳市进口汽车管理规定(1994年5月前颁发文件)
5.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限上项目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5月前颁发文件)
6.企业申请进口商品资格年审规定(1996年9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