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其他待业居民、农村农民的义务植树工作及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八条 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绿化劳动,不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体制(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额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种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
(二)在单位用地范围内开展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三)在其他区域开展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进行施工和项目管理,搞好种植、抚育和管护,严格检查验收,并会同林业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范围内的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录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工、投劳数量等。
第十四条 对义务植树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成绩显著的;
(三)在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种苗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镇原有义务植树绿化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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