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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 深府[2001]186号)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植树的规定,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8岁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其他绿化任务。
  对11岁到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3月植树节前,到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在编人数领取植树任务和分配植树地段。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18岁以上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并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与同级绿化委员会签订代理植树合同,并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于每年3月开始收缴,每年收缴一次,由各单位按编报人数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含持暂住证人员)编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或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六条 中央、各省驻深单位以及市属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及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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