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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八)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把工作重心放在指导、支持、帮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上,要深入社区,调查研究,了解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工程重心下移。属社区办的事务一律交由社区办理。到2005年,民政、劳动保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社区建设中,要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将那些管不过来、需要社区协助管理的行政事务转移给社区进行管理,实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的要求。
  (九)积极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城活动。制定创建方案,落实创建措施,确立创建目标,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社区建设向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十五”期间,争创2-4个“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5-7个“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城”。通过典型示范,推动社区建设向纵深发展,提高全省社区建设整体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责的社区建设协调指导组织。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规划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召开会议,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本规划的全面落实。市、州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社区建设中统揽全局、宏观管理的领导职责,根据本规划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城区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社区建设作为今后几年城市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统一实施,务求实效。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这个工作平台,把各项工作落实到社区,服务于社区,服务于群众。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合力推进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有关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社区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和川委办[2001]30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实现社区建设制度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真正把政策引导、行政监督、指导管理落到实处。
  (四)加大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区(市、县)政府要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列入预算,并随着财务的增长和社区工作的需要逐年有所增加。积极争取社区捐助和加大政府有奖募捐资金的投入,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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