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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减征养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产汽车、农用运输车
 和拖拉机减征养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6号 2002年1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省政府为了实现全省经济增长目标,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之后,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购置省内生产农用运输车辆享受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字[1998]43号)。这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扩大使用地产品、促进我省农用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 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的实际情况,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陕政发[1998]40号文件中“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置省汽车用作出租、货运或其他用途以及购买省产拖拉机,免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税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并可减免40%的车辆购置费和购车当年50%的养路费。符合营运条件的本省产农用车辆,准许挂汽车牌照运行”的规定和陕政办字[1998]43号文件。在国家燃油税开征前,由交通征稽机构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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