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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
  3.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地方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二)对上述各类市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各地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彻底脱钩;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兴办的各类市场,要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移交方式应以地(市)或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需要移交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的人员、产权、债权及债务)一并移交;个别情况特殊的,经协商也可以单一市场为单位移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可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脱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未投资但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依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其经营管理。
  4.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彻底移交人员和产权,并解除市场代管关系。
  5.已经向地方政府移交产权,但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6.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进行拍卖、转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三、脱钩的时间和标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全省工商系统的办管脱钩工作务必于2001年12月中旬前完成。脱钩的标准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家所办的或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办的各类市场,移交同级政府管理的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并有完备的交接手续。
  (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时按政策不属上划范围的服务中心和其他人员全部移交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无挂空人员。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市场时所形成的债务(各类贷款、借款、集资款或工程款等)在移交市场资产的同时,一并移交,并办理债务转移手续。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租地所办的市场,依法变更合同租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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