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制度与确保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
(二)从严控制离退休经费增长与不断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相结合;
(三)保证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与勤俭节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结合;
(四)坚持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与加强管理单位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离退休经费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二)严格单位离退休经费的审批,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各单位离退休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成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从企业调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单位交纳部分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缴纳,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作;
(三)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第八条 凡符合第六条条件之一,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离退休手续后,在批准离退休的第二年列入各级财政离退休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