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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1]2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老干部局
              二00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经费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离退休经费的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不合理增长,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不断改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财政保障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主要包括:
  (一)离退休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公用、特需经费等;
  (三)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二章 离退休经费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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