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文本的翻译。我国政府承诺,有关WTO的政策措施在其实施前出台至少一种WTO语言(英、法、西班牙文)译文,最迟不得晚于实施后90天。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应按照谁制定、谁翻译的原则自行组织翻译。翻译可借助社会力量,组织大学、研究院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省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翻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三、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青办发[2001]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都已对清理的工作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未真正重视清理工作,行动缓慢。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维护我国政府在国际上重信誉、守承诺的良好形象。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方、各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清理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迅速开展工作,切实贯彻两办《通知》(青办发[2001]76号)。
二是加强学习和培训。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WTO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政府所作承诺。要组织各级领导和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级主管领导必须参加有关WTO知识的培训。要明确清理的原则,吃透政策精神,掌握清理的标准,进一步作好清理工作。
三是加强与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联系,探讨清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交流信息,请求提供咨询或资料。由于清理工作十分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问题较多,一些资料尚未公开,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联络,及时提出咨询,上级政府也要主动了解情况,提供资料。
各地方、各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青办发[2001]76号、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清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各州(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将清理班子组建情况和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于12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02年元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既要检查工作进度、又要检查工作质量,以保证各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