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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第五,有的地方对某个行业(如旅游业),实行政府保护价格,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但是,涉及国家重点文物、文化遗产参观门票价格的,可以由政府确定。
  二、清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清理范围。青办发[2001]76号、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已就清理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里要强调的是:清理的范围涵盖全部现行的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凡是与贸易有关并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明传电报等临时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原则上乡(镇)一级政府不宜制定这类规范性文件,如制定有这类文件,应在这次清理中一律废止。另外,清理工作专业性强,时间紧,各地、各部门要作为一项专项工作抓紧抓好,不宜与其他清理工作(如行政审批清理等)结合。
  (二)关于清理的时间。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青办发[2001]76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在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最近,根据各地的建议和清理工作实际,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将清理时间延长三个月,即2002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抓紧时间迅速开展工作,务必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三)关于清理工作的重点。清理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时间紧,因此,各地方、各部门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一是要抓紧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二是要对涉及国内税、费和有关审批内容、尤其是保护本地产品、搞地方封锁的规定进行重点清理。三是对涉及补贴的规定进行清理,重点是取消WTO规定的两类禁止性补贴,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四是要重点清理涉及WTO协定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规定。
  (四)关于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审查。此次清理针对的是现行的政策措施,清理结束后出台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要在出台前由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法制统一原则、WTO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对草案进行审查,地(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草案要由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今后,地(市、州)及其以下的地方只能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问题制定有关措施,不得创设有关WTO的政策措施。此次清理的最后结果在出台或公布前应当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设在法制办的,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然后按法定程序公布。省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既要负责审查本级文件的清理结果,又要审查下级文件的清理结果。
  (五)关于清理结果的公布。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清理结果在当地政府公报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根据我省的实际,部分州、县(市、区)没有建立政府公报,也没有公开发行的刊物,这些地方的清理结果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乡(镇)一级一律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还可在便于公众索取的场所放置编印的政策措施文本,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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