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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政办[2001]2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11月26日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1]233号),就政府系统清理工作作了安排。根据前一阶段清理情况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某些优惠政策的处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先后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对这些政策要具体分析。
  第一,对根据出口实绩给予奖励,减免税费,增加外汇留成,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运费等等,以及对购买国内或本地货物给予优惠,以限制购买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应该及时处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它们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规定的两类禁止性补贴:一是,在法律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的补贴;二是,以使用本国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条件给予的补贴。
  第二,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粮油政策性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债转股、技改贷款的扶持,对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企业给予的优惠,对国有企业破产给予的优惠等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范的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是指使用这类补贴,损害WTO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或者使WTO其他成员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可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或者丧失,或者严重侵害WTO另一成员利益的情况下,该成员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这类补贴措施提起申诉。涉及可申诉补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可以考虑在这次清理中暂不处理,对有关问题继续研究。
  第三,涉及对农产品出口给予优惠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因为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已经承诺取消这类补贴,将来也不再提供新的农产品出口补贴。
  应当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扶持农业与农业补贴的关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适用于工业品的补贴;对农产品的补贴,是由《农业协定》作出规定的。扶持农业实际上是指对农业的国内支持,也就是对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补贴。根据我国入世谈判的结果,如果我们每年对农业的国内综合支持总量不超过当年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8.5%,则属于《农业协定》允许的微量补贴。实际上,我国目前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普遍偏低。因此,对这类优惠政策目前不要求作出处理。
  第四,对特殊经济区域实行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作出处理。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实行的优惠,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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