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工作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将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下达拨付到省水利厅,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水利前期工作以外的项目开支。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通知》要求,已委托省水利厅水利前期工作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前期工作经费贷款。贷款实行全额贴息。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存款利息全部用于补充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 凡由省计委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编制资金计划报省计委、省水利厅,经审核批准后,联合下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省水利厅根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同项目业主签定借款合同(合同式样另行制定),省水利厅水利前期工作管理单位依据合同向项目业主付款。
第十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迅速归还借款,省利用外资发展项目办公室将回收的借款归还银行。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中的规划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经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后,从水利前期经费中全额拨付。规划项目完成后由省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参加,按要求对规划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对资金使用结算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利用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进行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要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每半年对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回收及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专题汇报一次,有关汇报材料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前期工作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实行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作成本。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设计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