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
 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1]2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进程,进一步规范前期工作计划、资金、成果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级财政贴息贷款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及灌溉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治理与防洪工程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重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由项目主管单位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计划管理

  第四条 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阶段),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首先要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对前期工作实行招投标或议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工作,流域性、综合性规划项目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协商确定承担规划单位。
  第五条 每年10月份由项目业主编报下一年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书要明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的名称、上阶段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立项的理由和依据、工作阶段、工作量及经费、完成时间等内容。由省水利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审后,编报下一年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议计划及任务书,报省计委审计,并由省计委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 前期工作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扩大、变更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方案,增加或变动工作内容的,必须重新报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