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
关于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1]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计委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二00三年前全面完成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为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项目的领导工作。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结算),协调落实项目资金,下达建设计划,组织稽查小组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为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单位,也是项目质量责任人,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省计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通州、县公路项目建设,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征地拆迁、临时用地、选择料场、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等工作。
第七条 凡列入国家通州、县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即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对国家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抓紧进行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计委审定后上报国家计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其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均按原合同要求继续进行,确保二00三年前全面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