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大中专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信息化教育课程。至2003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至2005年全省大部分中小学校普及信息化教育。
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全民信息化教育的支持。鼓励学校大力开发信息软件,加快信息资料库建设。高等学校要为全民信息化教育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教师参加信息技术全员培训,要求2003年前80%以上教师合格,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未达标人员,须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达标。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继续教育和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业务培训和各自特点,对职工进行信息化教育。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将信息化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居民、村民进行信息化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设信息化教育节目或栏目,营造重视信息化、使用信息技术和建设信息智能岛的社会氛围,大力普及信息化知识。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将信息化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开展信息化教育需要,安排信息化教育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化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金,资助信息化教育活动;鼓励投资信息化教育,建设信息化培训基地,促进信息化教育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全民信息化教育培训教材由归口责任部门或由市、县政府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用。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信息化教育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