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职称信息化教育和考核,将信息化教育考核情况列为公务员录用、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一项指标;在职业培训、就业培训等工作中,加强信息化培训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三)省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教师信息化教育和考核,将信息化教育考核情况列为普及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省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信息化教育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全民信信化终身教育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把信息化教育列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公民有义务和权利坚持信息化终身教育。
第九条 实行信息化教育考核制度。信息化教育考核由省信息产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基本理论知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操作,考核种类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公民自学和参加各种信息化教育活动,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包括国家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证书、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证书等。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先导。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在政务活动中带头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教育。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要率先参加信息化教育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巧。省直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以上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的专业网络管理员,有条件的市、县应参照省直部门做法,明确专业网络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教育是全民信息化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学校信息化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信息化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教育与学科教学、课外活动的整合,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在教学管理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