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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信息智能岛建设,促进全省信息化知识、技能的普及和应用水平的提高,规范信息化教育培训,根据《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琼发[2001]1号),以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推进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
  第三条 信息化教育是推进信息化的基础和保障,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第四条 信息化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面向应用、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应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分步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信息化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公民增强信息化意识,掌握信息化基本知识和必需的应用技能,提高全民信息化水平,为信息智能岛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条 普及和加强信息化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公民都有接受信息化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实际,组织信息化教育,保证公民接受各种形式的信息化教育。
  第七条 信息化教育实行行业归口责任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组织和推动本系统的信息化教育:
  (一)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信息化教育的总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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