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
关于2002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8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研究决定:2002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执行。其中,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