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工程基础、市政管沟及其他工程部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必须用实心砖的,应当使用掺加工业或其他废料的实心砖和非粘土实心砖。其中,掺加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垃圾等废料的实心砖和其他列入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件公布)的产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税务总局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716号)规定,经市经委认定;其他非粘土实心砖暂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
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墙改规定的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并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市建委、规委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可以按照《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进行修改设计的,按照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了粘土实心砖(包括临建和工地围墙)的,按照《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监理单位未按建筑节能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允许建设工程使用粘土实心砖等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与不合格材料、配件、设备的,按照《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