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1日)
通知要求:
一、从2001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其中,居住建筑(住宅、旅馆、招待所、幼儿园、宿舍、办公楼、写字楼等)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 01-602-97)。旅游旅馆热工与空气调节设施,执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1089-93)。其他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路、管道、设备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城市势力网设计规范》(CJJ 34-9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28-89)、《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 4272-9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J 242-82)、《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设计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87)、《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 81174-87)、《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等设计标准和规范。
二、从2001年9月1日起,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自2002年5月1日起,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外,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基础部分和市政工程建设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2001年9月1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本通知要求组织修改设计;已经开工并且将在2002年5月1日以后继续施工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对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部分设计进行修改。
三、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的节能要求委托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市规委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批准通过。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与有关的施工规范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节能设计。确需修改的,须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质量不得低于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