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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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