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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整车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标准的,不发给牌照的;生产、装配、维修的机动车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含军、警车等特种车辆及过境车),严禁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的喇叭。本市新入户和在用的机动车,凡装有音量超过95分贝喇叭的,必须予以拆除;对未拆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证照。
  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在井口、上桥、庹家坳、李家沱长江大桥(九龙坡方向)、九公里(含李家沱)等本市主城区入城路口以内的区域及国道210新牌坊至双凤桥路段鸣喇叭。其他区域的禁鸣路段,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设置停车场应防止机动车噪声污染,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功能的区标准。
  第三十二条 晚24点至次日晨6点禁止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运砂船和渔业船舶在黄花园大桥至高家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江段行驶。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超低空飞行训练或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
  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禁止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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