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01]第101号 )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的,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
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套一:42平方米;
(二)一套二:58平方米;
(三)一套三:72平方米。
三、关于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质量问题。
用于现房安置的房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问题。
成片集中安置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后,在产权调换结算价差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其楼层差价:
(一)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二)二、四楼上浮3%;
(三)三楼上浮5%;
(四)五楼不浮动;
(五)六楼下浮7%;
(六)七楼下浮10%。
五、关于住房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问题。
拆迁平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新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结算差价;拆迁成套楼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加楼梯间面积进行计算。
六、关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选择的限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