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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为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六条 拆迁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也可以从申请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确定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可以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拆迁人委托确定估价机构时,应向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的估价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书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估价机构不得进场评估。
  第七条 估价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评估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动员时,应向被拆迁人公布所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机构进场评估的工作安排。
  估价机构进场后,被拆迁人应当配合估价机构对其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在拆迁动员后的10日内出具分类评估估价报告。实行现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进行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价格,由拆迁人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的价格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
  第十一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拆迁人只能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一次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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