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穗价[2001]11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游览参观点区别不同情况,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提倡更多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逐步实行免费向居民开放,城市公园的免费权属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凡收费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和展览馆等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二)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寺院)、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三)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造景观与游乐场(所)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报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管和部门市管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物价局审批。市管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别归口市市政园林局、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区、县级市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后,应在执行前15日向社会公布;遇有重要节假日(指春节、国庆节等),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较大调整时,要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