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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需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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