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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9日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2001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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