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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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