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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8日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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