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2001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路、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设施组成的警报报知系统。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传递快速、警报装置灵敏可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并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
第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