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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四)负责组织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户和常驻居(村)民涉及世界遗产保护、利用事宜;
  (七)负责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八)负责世界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由其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世界遗产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世界遗产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或者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审批程序,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
  除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外,禁止在世界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及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第九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经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造。
  第十条 世界遗产核心区内的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由世界遗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第十二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引进非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生长的植物和动物种类,对已引进的应当清除或者迁出。
  第十三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使用环保车船和电、气、太阳能等清洁燃料。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污水、烟尘,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可以对世界遗产核心区、保护区采取分区封闭轮休制度,限制游人数量,保护生态环境。其具体方案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制定,经世界遗产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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