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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8日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在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总体规划分为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分区进行保护。
  第四条 世界遗产保护坚持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建设、文化、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世界遗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应接受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世界遗产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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