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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8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专职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和投诉。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第二章 管辖和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范围根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机关和中央在川、省属的用人单位以及在省级以上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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