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二)申请者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三)市场负责人的任用以及身份证明;
(四)具有合法使用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申请者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条 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举办展销活动三十日前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展销活动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方可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
第三十一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经营未经国家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经营快件寄递业务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生产速递封套的,应当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从事生产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的,必须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书。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经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检验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