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邮政专用车辆须使用统一的邮政标志。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邮政专用车辆执行公务通过收费道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
(二)违法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杂物;
(三)在邮政局及其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周围设摊、堆物,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四)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识;
(五)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六)利用邮政网络进行违法的邮购业务;
(七)非法拦截邮政专用车(船)或者扣留、开拆、检查邮件,妨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执行通信任务。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邮政用品、仿印邮票图案业务实施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的销售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图集)和其他形式邮政编码资料的编印、发行;
(四)集邮证卡等有价证卡的制作、发行和销售;
(五)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邮政业专营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承办仿印邮票图案业务的印刷单位,必须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审核批准后,方可承办仿印邮票图案业务。
第二十七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施;
(三)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