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村镇的总体规划和村屯、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包含邮政设施设置的内容。
  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区、城镇社区应当规划、建设邮政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城镇办公楼、住宅楼以及其他永久性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置标准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所需费用计入建筑工程成本。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补设。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与邮政管理部门协商,在方便社会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其建设成本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使用土地的地价,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的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其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所支付的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二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予以通邮。
  暂不具备通邮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邮政信箱。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以及资费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商场,应当在方便用户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