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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图签或者代盖印章的。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活动。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邀请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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