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选购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
  (六)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五)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和旅游设施损坏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一)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