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当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立足长远、突出特色、重点建设、积极推进的方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投入,促进旅游业发展。
  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应当加强地区合作,实行优势互补,发展区域旅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拓旅游市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