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利润。一、二、三、四、五类新药和普通药品最高销售利润率分别为45%、25%、18%、15%、12%、10%。
(二)药品零售价格构成
1、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详见附表。
2、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
口岸地费用(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按不超过完税价格的8%以内核定。
前述税金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构成
在不突破政府和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按中标价顺加不超过15%后的差价部分,40%留给医院,60%让给患者。
(四)医院制剂零售价构成
1、本院制造的,按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原料损耗:中药不超过20%,西药不超过5%。
2、外院调进的,按实际购进价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
三、品质差价规则
(一)GMP与非GMP差价
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二)原研制与仿制药品差价
已过发明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三)名优与非名优药品差价
对同品种药品,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品种年销售额、品牌价值、原料控制、技术含量、抽检合格率、销售网络、市场占有率、质量和疗效等情况,名优与非名优的价格差异幅度控制在50%左右,特别突出的,经论证后确定。
(四)名优与GMP药品差价
属GMP企业的名优药品,根据实际在GMP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30%制定,属非GMP企业的名优药品,按非GMP价格上浮不超过20%拟定。
(五)新药、专利药与普通药品差价
一类化学药品、一类生物制品和一、二类中成药转正式生产,及专利保护药品和二类化学药品、二类生物制品自批准生产或取得进口注册许可一年期满,申报正式价格时,其初定价格可适当放宽;三、四、五类新药与同品种普通药品相比,价格高10%-20%。
四、比价规则
(一)规格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