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1]3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增强药品政府定价的可操作性,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价格管理处。
附件: 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则:
一、基本规则
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市场供求状况,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价格要体现质量、疗效的差异,反映合理比价关系,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以通用名定价,不分厂家,不分产地,不分国产或进口,同药同质同价,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对部分药品有效性、安全性、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或生产工艺、组方、疗效、质量等明显不同的,经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化学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物价部门制定公布的零售价格,如没特殊原因,原则上执行一年后才重新审定;因成本变化较大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价格构成规则
(一)药品出厂价格构成
药品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税金等构成。政府定价应考虑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1、制造成本。除一、二类新药外,普通药品和三、四、五类新药的制造成本占不含税销售价格(无税出厂价)的比重应在50%以上,低于50%的,按50%核算。
2、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部分。普通药品的期间费用率(占无税出厂价的比重)控制在35%以下。新药的期间费用率根据类别不同适当予以放宽,一、二类新药不超过50%;三、四、五类新药不超过40%。其中销售费用率(主要是广告推广费),一、二、三、四、五类新药和普通药品分别不超过:30%、20%、18%、15%、12%、10%;管理费用率为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