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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延长试行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标准》延长试行期限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交公[2001]100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根据省交通厅粤交路[2000]133号文,《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下称《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于准备工作等原因,实际试行期仅三个月,试行的实际时间较短,暂不能充分验证《标准》的科学性,经研究决定,《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延长试行半年,试行期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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