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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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