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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的通知

  (一)国务院和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
  (二)需要将土地作价出资并以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形式注入的合资合作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经地价评估确认折合人民币超过3000万元(哈尔滨市超过5000万元)的;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土地每宗2公顷以上(含2公顷,在哈尔滨市规划区占用土地2.5公顷以上),其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超过1公顷以上(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划拨供地项目目录》中规定应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每宗地超过2公顷以上(含2公顷,哈尔滨市超过2.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依法使用的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转让;独资、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作价超过3000万元(哈尔滨市超过5000万元)的;
  (七)上市企业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建设用地项目。下列具体建设项目,应当预先报经行署、市(不含县级市)政府审查备案,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评估立项和成果确认由行署、市(不含县级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建设项目占地经地价评估确认折合人民币超过2000万元(哈尔滨市超过3000万元)的;
  2.行署、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占地;
  3.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建设用地每宗超过1公顷以上(含1公顷),其它城镇超过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的建设项目;
  4.国家《划拨供地项目目录》中规定应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每宗地超过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哈尔滨市超过2公顷以上、2.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5.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依法使用的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转让;独资、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作价超过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哈尔滨市超过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以上各项用地未经行署、市级以上政府预先审查备案的,视为违法用地,省或行署、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报该用地审批无效。
  各行署、市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原则确定对辖区内各县(市)存量建设用地预先审查备案的具体规定。
  十一、有偿使用土地的价格标准要依据土地所在城镇标定价确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经政府集体决策。禁止一切形式的免收地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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