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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涉嫌违法办理的重大案件;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三)廉政勤政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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